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增城低碳总部园新城创业中心12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中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增城低碳总部园新城创业中心12号楼1503。
法定代表人:**为。
原审第三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2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中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奥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乔 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