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阳城县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初字第2289号
原告阳城县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阳城县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谭胜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