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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142号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甘肃矿区原二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859211894。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831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金塔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计589.5元,由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