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民初2425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5日,甘肃省金塔县人,现住金塔县。
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8312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