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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关分公司与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139号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佳苑街区2B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4000323K。 负责人:余付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831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关分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关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计1602.50元,由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