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4703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嘉峪关市嘉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石业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嘉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