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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娟,女,汉族,***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丽娟因与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85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致电上诉人对其于2019年4月8日收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但超过7日仍然一直未预交上诉费的事实进行了核实、确认,上诉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此种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国 审 判 员 李 群 审 判 员 张熙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