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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嘉峪关市星期舞舞蹈咨询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星期舞舞蹈咨询服务中心。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鹏飞,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嘉峪关市星期舞舞蹈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星期舞舞蹈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6)甘9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星期舞舞蹈中心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星期舞舞蹈中心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星期舞舞蹈咨询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上诉人星期舞舞蹈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