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星期舞舞蹈咨询服务中心。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鹏飞,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嘉峪关市星期舞舞蹈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星期舞舞蹈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6)甘9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星期舞舞蹈中心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星期舞舞蹈中心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星期舞舞蹈咨询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上诉人星期舞舞蹈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