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核弘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民初2420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矿区建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馆,住所地**关市体育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宾馆负责人。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