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民初2420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矿区建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馆,住所地**关市体育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宾馆负责人。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中核和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