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城珠江路南侧、幸福路东侧清华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正平,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邱建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4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正平19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2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他人签收。
2、于2020年2月28日和2020年4月2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经查海门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了(2020)苏0684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杨爱军对被申请人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5、2020年4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王正平,向申请人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并告知申请人到海门法院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81民初4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