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02民初167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区**********2******,身份证号码:441************1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萍,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银湖湾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中银湖湾小区。
负责人:黄燕明,银湖湾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
法定代表人:陈贤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如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怡,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汕尾市城区银湖湾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莫胜卫
审 判 员 陈贵文
人民陪审员 唐宇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斯泳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