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海丰县林业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1502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林业局,地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广汕公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黎方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森,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祖平,海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股长。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清湖上品小区滨海商业街1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贤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8〕03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事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已经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相关工作为由,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撤回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在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海丰县林业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洪海燕
人民陪审员  李跃进
人民陪审员  辜传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叶俐彤
书 记 员  李秋奔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