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27民初1720号
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亚中商城建材街C段101号)。
法定代表人:许方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恒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2.0元,减半收取计5251.0元,由新疆新南天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国山
审 判 员  陶新芳
人民陪审员  柴秀芬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