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初78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李中祥
审判员 谭彩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