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4306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卓群,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
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
被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倪建生。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倪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160元,减半收取305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