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7063号
原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与被告济源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2996783.7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其与被告签订《济源中梁济源府项目土方开挖及清运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其提供车辆和驾驶员,为被告开发的济源中梁济源府项目中产生的土方、垃圾等物品进行运输。2019年7月左右,其完成运输工作。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其运费6632774.83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635991.04元,剩余2996783.79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原告汇丰公司申请对外运土方量进行鉴定,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原告起诉,待相关鉴定事项明确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7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黑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