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298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办北环路联洋建材城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135号锦江商务公馆1层西大厅。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卫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