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317号
原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办北环路联洋建材城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高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济阳路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运输公司)与被告济源高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材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丰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发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丰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运费80131.1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被告租用其公司车辆运输石料,双方约定运费按每吨14元计算,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其公司运费80131.1元,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高发材料公司承认原告汇丰运输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高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汇丰渣土物料运输有限公司运费80131.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