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3执654号
**、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吉01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1)吉01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295.45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