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82民初12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张记,男,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李娟,女,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鼓楼街道鼓楼西街阳光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海青。

被申请人: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霍州市开元办开元街。

法定代表人:方春平,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其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判决的执行,依法应准予其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3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其同等金额的财产性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