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82民初12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张记,男,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李娟,女,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鼓楼街道鼓楼西街阳光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海青。
被申请人: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霍州市开元办开元街。
法定代表人:方春平,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其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判决的执行,依法应准予其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3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其同等金额的财产性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