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异51号
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
法定代理人:肖姣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鑫、张林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创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平黎大道和谐小区A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蒙忠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平黎大道和谐小区D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财政局,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作人:李新,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顺市平坝区创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财政局为(2021)黔0403执300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追加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财政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的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尚军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永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邵永秀
书 记 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