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保132号

申请人: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黎大道和谐小区D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盟、黄泽锋,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龙海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龙海村。

申请人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34393.19元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就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避免本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34393.19元的财产。其中优先保全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不足部分再保全***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美妮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