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蛟某、贵州贵安新区某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81民初462号 原告:蛟某,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申银(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某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某诉被告贵州贵安新区某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蛟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