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24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桦枫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怀高锦江新城低层3区A45(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MA516M747T。
法定代表人:甘智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本院在受理执行广东桦枫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2020)粤1224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168000元及预付款56000元,合共224000元给原告广东桦枫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邮寄或者其本人没有到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也通过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除林木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权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怀集县冷坑镇红村村、龙涃村竹埇口一带的林地、林木及按树、租期[林权证证号:怀林证字(2010)第000558号)]并进行评估,由于没有交纳评估相关费用,暂无法取回评估报告处理。
四、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及村委会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执行线索。
六、本院已作出了(2021)粤1224执179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
执行人 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224执1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莫能文
审判员罗淑慧
审判员苏永任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