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02民初238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1日,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告: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
委托代理人:付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与被告皇城相府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二军
人民陪审员 郭美交
人民陪审员 周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秦颖超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