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学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宁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学兵,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学兵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