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