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华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恢117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厦门世纪恒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57号402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378644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路**花园C座510室,组织机构代码74639952-1。 法定代表人:郑加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83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6301元、履约保证金5960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和执行费。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及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