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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322民初4350号 原告: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1号楼207单元之二十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财政局(仙游县人民法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晃,******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发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发达公司立即支付给***公司拖欠工程款3372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2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5日起;以本金1024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发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4日,原福建省仙游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与原厦门世纪恒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深公司)就”超(限)载运输车辆自动抓拍及布控处罚系统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09万元,并对项目名称、地点、工程工期、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2013年12月底,原世纪恒深公司完成了该合同所有项目工程。2014年2月,因超载超限项目增加内容,又增加工程价款10240元。2014年5月,原世纪恒深公司也完成了该增加项目工程。合计工程款为1100240元,而原交通公司仅支付763000元,尚欠337240元,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验收手续。2015年2月,原交通公司被撤销,其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发达公司承受。2016年3月,原世纪恒深公司依法更名为***公司,世纪恒深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受。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发达公司辩称,1.世纪恒深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工程,依合同第五条约定,世纪恒深公司完成的项目不只是调试测试完毕,还要确保项目能够正常使用为目的,而项目正常使用在合同第二条明确说明布控处罚系统要达到自动抓拍和布控处罚,但世纪恒深公司未完成布控处罚系统,导致交通公司投资该项目多年至今未能使用;2.依合同约定验收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但世纪恒深公司没有完成自动布控系统的调试安装,无法实现建设目标,即未能达成验收的基本要求,故无法验收,而后也向世纪恒深公司降低标准,要求将涉案工程抓拍的数据传输到治超办即可,但世纪恒深公司仍不进行调试安装工作,故交通公司不予验收是合理的;3.依合同第七条第三点约定,付款前提是在试运行结束工程竣工总验收后,但涉案工程未能完成布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无法验收,即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有权拒付,且涉案工程款尚未结算,诉争工程款也有出入。综上,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如下: ***公司提供1.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2013年10月24日,交通公司将超(限)载运输车辆自动抓拍及布控处罚系统项目发包给世纪恒深公司施工,双方对项目名称、地点、价格、工期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 2.工程进度报备表二份。欲证明:2013年12月底,世纪恒深公司完成该工程施工项目,但交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验收手续。 3.关于仙游超限超载项目增补说明、工程签证单、仙游S306高速超限载运输车辆自动抓拍及布控处罚系统工程决算报告各一份。欲证明:2014年2月,交通公司因增加超载超限项目内容,而增加费用10240元;2014年5月,世纪恒深公司完成该增补项目工程。 4.关于省道306线仙***超限(载)运输车辆自动检测图像拍摄及布控处罚系统有关事宜说**一份。欲证明:2013-2014年,交通公司承认世纪恒深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的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却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工程验收。 5.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现场勘测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各一份,工程材料/设备报验单七份。欲证明:世纪恒深公司依约履行施工义务。 6.快递回执单一份。欲证明:世纪恒深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向交通公司主张权利。 发达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中第1份报备单原件不在发达公司,第2份报备单也未经发达公司确认且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发达公司拒不验收;证据3因无原件,也没有交通公司**确认,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说**明确说明世纪恒深公司施工工程不能达到项目的建设目标,故无法验收,同时还证明交通公司降低项目建设目标,要求世纪恒深公司将布控处罚系统接入治超办,而世纪恒深公司拒不配合,导致该项目至今无法使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材料都未经过交通公司确认;对证据6的真实性也有异议,无法确认交通公司有收到。 本院审查认为,发达公司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的第1份报备单有原交通公司**,第1份报备单工作人员签名,发达公司对该签名也没有提出异议,故其真实性可予认定;证据3的增补说明虽没有交通公司**,但有其公司上级部门**确认,且该增加项目数额有决算报告予以印证,故应予认定;证据5有原交通公司人员签名确认,且发达公司对该签名也无提出异议,故应予确认;证据6快递回执没有收件人签字,且也没有快递内容,故不予认定。至于涉案工程有无验收待双方在争议焦点中予以分析认定。 发达公司提供1.招标文件一份。欲证明:①项目建设目标是将违法信息传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非现场执法系统进行处罚的依据;②布控处罚系统的主要构成共有七个子系统,但***公司没有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导致发达公司无法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2.省交通厅闽交政法(2014)24号文件一份。欲证明:①仙游县**超限检测站是省厅下达的建设任务;②建设超限检测站的原则是信息联网,但***公司没有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导致无法实现信息联网建设目标。 3.省政府闽政(2010)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欲证明:省政府要求完善路面监控网络在公路上设置车载重量自动称重抓拍装置及公安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信息对相对人进行处罚,但***公司没有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导致发达公司没有实现完善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目标。 4.仙游县交通局仙交(2013)179号文件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设置抓拍及布控处罚系统的目标是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未能当场拦下处罚的,将其违法信息传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非现场执法系统进行处罚,但***公司没有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导致发达公司无法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5.仙游县人民政府备忘录二份。欲证明:因仙游县**超限检测处罚系统技术含量高,故决定由***公司调试安装,但***公司没有按照发达公司的要求完成安装调试。 6.照片复印件二张。欲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对布控处罚系统工程安装调试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未能达到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条件,不是发达公司拒不验收。 ***公司质证认为,发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以质证,若予以质证的话,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审查认为,发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至5均系行政部门依规作出车辆超限超治理、落实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设立超限超载检测及其招标事宜的文件,其真实性可予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主张;证据6上没有载明时间、地点,无法证明是涉案争议的布控系统工程,故也不予认定。 根据双方诉、辩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公司认为,1.发达公司当庭提供的证据均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3.***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所有的合同义务,合同并没有要求超限(载)系统抓拍数据必须与公安系统或治超办对接;4.发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验收,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发达公司应依法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37240元并支付利息。综上,***公司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支持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达公司认为,1.依合同第五条约定,世纪恒深公司完成的项目不只是调试测试完毕,还要确保项目能够正常使用为目的,而项目正常使用在合同第二条明确说明布控处罚系统要达到自动抓拍和布控处罚,但世纪恒深公司未完成布控处罚系统,导致交通公司投资该项目多年至今未能正常使用;2.依合同约定验收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但世纪恒深公司没有完成自动布控系统的调试安装,无法实现建设目标,即未能达成验收的基本要求,故无法验收,并向世纪恒深公司降低标准,要求将涉案工程抓拍的数据传输到治超办即可,但世纪恒深公司也仍不履行调试安装工作,故交通公司不予验收是合理的;3.依合同第七条第三点约定,付款前提是在试运行结束工程竣工总验收后,但涉案工程未能完成布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无法验收,即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有权拒付,且涉案工程款尚未结算,诉争工程款也有出入。综上,应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涉案布控系统安装调试工程尚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理由:1、***公司提供发达公司出具的《关于省道306线仙***超限(载)运输车辆自动检测图像拍摄及布控处罚系统有关事宜说**》明确载明:***公司完成省道306线仙***超限(载)运输车辆自动检测图像拍摄及布控处罚系统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经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该完成系统检测,因该系统无法与公安处罚系统对接,目前无法验收。而***公司收到发达公司该说**后,也没有给予回复要如何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2、***公司至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达公司有对其已安装调试的上述系统投入使用。3、***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上述系统产品是合格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24日,交通公司与世纪恒深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交通公司将位于省道306线仙*****的”超(限)载运输车辆自动抓拍及布控处罚系统项目”承包给世纪恒深公司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并由世纪恒深公司提供合格产品,合同总价109万元;合同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将主要设备安装完成,60天内调试测试完毕确保项目能正常使用;质保期为1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一年;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15天凭开具有效发票预付合同总金额30%,项目设备到货后15天凭开具有效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40%,试运行结束至工程竣工总验收后15天付至合同总金额95%,留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后15天内付清;验收方式由交通公司组织有关部门、世纪恒深公司组织专家,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本项目在规定的技术指标、设备性能、设备数量和实现的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验收等内容。2014年2月27日,交通公司又增加超载超限项目,增加费用10240元。合同签订后,世纪恒深公司开始调配设备并予以安装调试。交通公司也支付给世纪恒深公司工程款763000元。之后,世纪恒深公司以交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验收手续,也不支付尚欠工程款33724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交通公司则作出上述答辩。 另查明,2015年2月27日,交通公司被撤销,其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达公司承受。2016年3月22日,世纪恒深公司更名为***公司。 本院认为,世纪恒深公司与交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世纪恒深公司更名为***公司,则其公司的权利应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而交通公司也被撤销,则该公司的债务也由新成立的发达公司承担。依本院上述分析认定,世纪恒深公司完成合同项下项目尚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64元,由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