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14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大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彤,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教育局,机构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负责人:计会波,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1676.5元,由上诉人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蔓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
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