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腾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教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1025号之2 原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淑云,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以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达成庭外和解、收到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给付的诉争工程的全部剩余工程款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1734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教育局已给付原告沈阳龙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件受理费1734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