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部县东坝中学,住所地:南部县东坝镇中学巷1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鸿欣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总商会大厦B1704。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东坝中学、被上诉人鸿欣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 鹰
审判员 苟 豪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