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3民初677号
原告:鸿欣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总商会大厦B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9505117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蓬安县福德镇卫生院,住所地:蓬安县福德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院长。
原告鸿欣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安县福德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欣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欣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鸿欣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