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玲玲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6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皓天,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玲玲,女,1985年10月20日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玲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苏0116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戴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居间报酬款项1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戴玲玲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查询结果:
一、被执行人戴玲玲银行无存款。
二、被执行人戴玲玲名下无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戴玲玲无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18年6月18日拨打支付宝收货电话155××××1656系空号。
三、2018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2018年10月31日平台委托大冶法院去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
五、2018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上报大屏幕曝光。
六、2018年10月31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告知上述查询结果及执行过程,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戴玲玲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戴玲玲户籍地在湖北省××镇,本院已经委托大冶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报大屏幕曝光,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人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经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晓   彬
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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