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72民初143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太子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俞皓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星辉社区。
法定代表人:倪家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先后于2019年1月2日、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338元,减半收取计306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泽民
审 判 员  万 怡
人民陪审员  李素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