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897号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风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199949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港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516353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