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897号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风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199949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港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516353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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