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雷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4467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516353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兰小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纪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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