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516353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嘉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庆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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