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民终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工业园区观音山片区创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营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上诉人***亿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1)云0402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94元,减半收取9447元,由上诉人***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仟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