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懂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懂,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审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寺门首路156号胶州湾南阜家园小区13号楼商业106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懂及原审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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