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茌***建材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058号 申请人: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申请人茌***建材有限公司以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9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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