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21财保12号
申请人:山东金中阳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6DG1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以840,000元为限额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金中阳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8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中阳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