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91财保357号
申请人:**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某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申请人**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