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9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国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东路观音巷富宁大厦A区7楼。
法定代表人:虎立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