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16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01月05日生,现住朔州市平鲁区。
被执行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路西山桃杏办公楼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