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辽宁省抚顺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陕西省富平县里******兴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陕西省澄城县人,现住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1、赵×、刘×、王×、原审被告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