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1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辽宁省抚顺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陕西省富平县里******兴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陕西省澄城县人,现住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1、赵×、刘×、王×、原审被告山西西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