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0402财保29号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兵04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兵04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成军
审判员 李咏梅
审判员 孙 伟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