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9853号
原告:**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维,职务总经理。
原告**来与被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世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