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9853号
原告:**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维,职务总经理。
原告**来与被告哈尔滨东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世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