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428号
申请人: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怡景园小区10号楼1**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95495763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州梁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窎庄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G59AM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