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4582号之一
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开元中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怡景园小区10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1元,减半收取计4460.5元,保全费3080元,由山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 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