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玻璃有限公司、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4582号之一 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开元中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怡景园小区10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长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1元,减半收取计4460.5元,保全费3080元,由山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 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